民眾提供肇逃車牌斗南警偵破逮人
台灣新聞網記者蔡鳳敏/雲林報導
2012.02.15
斗南警分局永光警所副所長劉錫成,與替代役男李建翰服防竊勤務,接獲民眾報案110有A2交通事故,立即趕往事故地點古坑鄉永昌村台三線與永興路口處理。
報案人黃先生敘述當時情形指,他騎重機車經此發生地,由產業道路往台三線方向行駛,被一部由梅山往永光方向行駛自小客車撞擊後人車倒地,手腳受傷,該部肇事之自小客車無下車就立即加速逃逸駛離現場。
且,該車車牌也來不及看清楚,經訪查後面的目擊目擊車輛沈姓駕駛(男,雲林斗南人)看見並駕車追約二公里,記下該部肇事車輛之車牌。
警方立即展開調閱附近路口監視器,發現有一輛可疑的自小客車車牌即是該目擊者所稱車牌,經電腦查詢該車主姓沈(男,嘉義梅山人),警方立即前往車主住處查看該車輛。
經比對肇事車輛的撞擊位置相符,且沈姓肇事者亦坦承犯行。全案將沈嫌依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函送雲林地檢署偵辦。
斗南警分局長陳保安表示︰民眾如果發生有人受傷或死亡交通事故,應儘速救護傷患,由救護車迅速送醫急救。為應警察人員蒐證、調查之需要,應暫時保留現場,但必須在車輛前後適當位置放置警告標識,以免阻礙交通及再次發生事故。
立即報警處理,不得逕自離開現場,以免觸犯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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