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結婚須向戶政所辦理登記才具效力
記者袁鴻祥/基隆報導
2008.05.07
基隆市政府表示,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必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具效力,民眾務必依照民法及戶籍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保障自己個人權利。
市府表示:鑑於登記婚實施後,民眾辦理結婚登記之日期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甚鉅,為兼顧便利民眾辦理結婚登記及戶政事務所上班人力調配之考量,民眾欲在週六、日及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可事先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書面預約結婚登記日期,戶政事務所當日將派員值班受理其結婚登記。
民政處表示,現行儀式婚係由結婚雙方當事人在公開場合且有2人以上證人舉辦結婚儀式,結婚即生效力,如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不影響該結婚之效力。
自97年5月23日起改為登記婚姻制,結婚雙方當事人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才發生效力,並於登記日為結婚生效日,若有選擇良時吉日者,最好事先預約登記,避免造成雙方困擾不便。亦利於戶政所便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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