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六歲以下兒童獨處最高罰15000
台灣新聞網記者許立昌/新竹報導
2012.01.20
新竹巿政府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表示,該店內一早開店後,即發現一對年約4至5歲兄妹獨自在店內遊戲區玩耍,一整天下來未見家長在旁陪伴。
社會處表示,部分家長有時為一時之便,將年幼的兒童單獨置於公共場所,然人來人往的公共場所,對幼兒來說,是一處易發生危險之環境,此情形已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之規定。
社會處呼籲,每一位孩子都是家長的心肝寶貝。因此,家長一定要避免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若有事無法親自陪伴子女,亦請家長將幼兒委託親友或鄰友等暫時協助。市府期待每個孩子都在安全、健康及充滿愛的環境下快樂長大。
若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情事,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9條及第102條規定,裁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若情節嚴重者,並得命違法者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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