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新光人壽高雄工會勞資爭議 新光說明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2.01.12
針對新光人壽高雄工會勞資爭議,新光人壽公司說明,該事件是由於業務員違失招攬(如保證獲利)所引起。公司為顧及同仁負擔,已採行多項彈性償還方案,少數業務員執意要以非理性的抗爭來做訴求,公司為了避免有心人仕誤導視聽,造成商譽受損,迫於無奈將會循法律途徑處理。
新光人壽公司表示,該事件發生在2008年左右,金融海嘯之前。當時國內各保險公司都積極推動投資型商品的銷售,因為早在2008前幾年,大部份基金公司的投資績效都相當優異,動輒數十%的獲利,所以社會大眾對於投資型商品的接受度隨著昇高。在此期間,新光人壽公司高雄地區部份業務員在銷售投資型商品的時候,便以較誇大的行銷話術導引客戶投保(例如保證獲利等),以致於在日後發生金融海嘯時,客戶無法承受保單連結的基金投資損失,紛紛以業務員招攬時的不實保證作為退保要求,也引起主管機關的關切。
新光人壽對於客戶退保的要求,經詳細查明事情原委之後,為了先維護客戶權益,只要確認該保單是由業務員之不當銷售行為所造成的,則同意退保,並由公司墊付退還客戶所繳的全額保費。當然公司代墊付款項應該於事後逐期收回列帳。公司在辦理客戶退保的當時,已先請業務員確認該保單是自己不當銷售行為所導致的結果屬實,並具結同意書,同意由公司追回該保單之招攬薪津及所產生的投資損失金額,才正式退保。而公司對於在投資型商品銷售過程中,負責管理、教育宣導及業務推動有違失之主管,也做出降職、調職、行政記過、追回薪津等處分,並向主管機關陳報處置內容。
新光人壽公司表示,公司基於維護保戶權益責無旁貸,因此快速辦理退保並歸還保費。然而,對於業務員因不當銷售行為所應擔負的各種責任,儘管感到惋惜,仍需依規、依法辦理。畢竟保險業務員從事銷售行為必須通過各項證照考試,也應遵守銷售的道德規範。因此,公司依照退保當時業務員所簽署的同意書,在每月薪資中予以追回薪津與該保單之聯結基金贖回時所產生的投資損失,但為顧及同仁生活負擔,公司乃採取降低還款比例或部份月份暫緩不還等做法,作為彈性考量。
新光人壽公司表示,公司基於照顧員工生活的立場,已於100年10月13日與12月8日,分別與高雄市工會代表進行理性協商,且已採行於100年第11、12工作月薪資、100年度績效獎金,以及每年第1、8工作月薪資暫緩還款等做法,今年元月 5日更主動釋出善意,受理同仁提出每月還款比例降至月薪資的1/5,且還款上限為1萬元之申請。
新光人壽公司強調,假如少數業務員執意要以非理性的抗爭來做訴求,公司為了避免有心人仕誤導視聽,造成商譽受損,迫於無奈將會循法律途徑處理,以釐清業務員應該擔負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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