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應給予勞工放假1日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2.01.11
101年1月14日為第13屆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局長鍾孔炤呼籲各事業單位雇主,依據勞基法相關規定,應給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放假1日(指零時起至午後24時止連續24小時),原本無須出勤的勞工,不另外再給假給薪。
如果選舉當天勞工確實有出勤或輪班之必要,事業單位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工作,除要加倍給予出勤時間的工資,還要給予勞工往返投票的時間。倘勞工確實不能配合出勤,也不能作不利益處分(如扣薪、扣假或記過等),如果未依規定給假,勞工局將可依違反勞基法第37條規定處分。
返回上一頁相關文章
2023.10.21
高醫副院長戴嘉言榮獲第33屆個人醫療奉獻獎 傳承原鄉「醫師動,病人不動!」2016.06.20
國際鋼價漲中鋼月增74.88%2011.04.03
微風市集客家文化園區新點開幕2016.01.01
高市身障者搭計程車每段補助增加18元2020.07.21
高雄捷運《咖波號》彩繪列車啟航 可愛萌態爆擊2020.10.12
高雄加工區15日辦徵才 釋出875個職缺2014.12.04
巡護船遠洋護漁歸來海巡署長加菜慰勉2019.01.31
高雄關辦理私貨及逾期貨標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