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2/1實施
台灣新聞網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12.01.06
苗栗縣政府表示,為増設公益停車空間,修正『苗栗縣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於民國101年2月1日開始實施!!
苗栗縣政府為確保苗栗縣獎勵増設停車空間之公益性,配合內政部於100年6月30日發布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及廢止84年10月3日所作有關獎勵增設停車位供公眾使用,其「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之解釋,同時函頒「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鼓勵原則」,由苗栗府修正『苗栗縣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於民國101年2月1日起施行,至於2月1日前掛號縣府案件,仍依照原要點規定辦理。
該要點包括明訂給予獎勵增設之停車空間應作為營業停車場開放供不特定公眾使用,並增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適用至民國101年12月31日止,以逐步將增設停車空間之容積獎勵回歸都市計畫,俾使增設之停車空間能真正達開放供不特定公眾使用之公益性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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