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扶助經濟弱勢者‧放寬無資力認定標準
台灣新聞網記者吳怡萱/台東報導
2012.01.04
台東縣政府表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係依據法律扶助法由司法院捐助成立,提供經濟弱勢者必要的法律扶助,自民國93年7月1日成立以來,法扶會已幫助全國超過26萬位民眾解決法律問題。准予法律扶助的要件,除了案件在法律上有道理外,還需全家收入及財產價值符合基金會無資力認定標準,為擴大扶助範圍,法扶會配合民國100年7月1日內政部修定通過之社會救助法,於100年11月25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正無資力認定標準,除低收入戶以外,擴大及於中低收入戶,經司法院於100年12月30日核定。
依據新修正之無資力認定標準,自民國101年1月起,民眾如需要法律扶助,不論是打官司或寫狀紙,可持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的證明文件向法扶會提出申請,免審查全戶資力,只要案件在法律上有理由,即可獲得免費法律扶助。未領有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的民眾,雖然需要審查全家經濟狀況,但新標準除了每月可處分收入及資產價值已經放寬許多以外,為了避免原住民朋友因擁有無經濟效益的土地而遭駁回申請,針對原住民名下不具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不列入資產計算,以保障原住民族權益;另外如職業上或教育上所需之器具、物品,例如計程車,係維持生活所必要,亦得不列入資產計算。
為了照顧身心障礙及婦女,法扶會亦參照社會救助法的規定,增訂因照顧身心障礙或受扶養親屬導致無法工作,或婦女因懷孕或懷孕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及「受監護宣告」的申請人,可推定沒有工作收入。這次無資力認定標準的修正,主要是考量目前社會經濟變動的狀況進行修訂,希望修訂之後,能夠更落實憲法上所保障的訴訟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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