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處:年終獎金得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
台灣新聞網記者廖大約/南投報導
2011.12.20
南投縣政府表示,每逢春節各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為犒賞員工所發放之年終工作獎金,究應如何辦理扣繳稅?
縣府財政處表示,鑑於年終獎金因非屬每月給付之薪資所得,故扣繳單位給付時,得選擇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財政處說,按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發放員工年終獎金,因非屬每月給付薪資,依規按5%扣繳率扣繳,惟每次給付總額如未達6萬8,501元者,可免予扣繳。
另,前揭年終獎金如果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則係屬員工之其他所得,不用扣繳稅款,但仍應依規填報免扣繳憑單。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給付是由員工薪資提撥科目項下開支者,則屬員工領回先前提撥之薪資,該筆薪資前已歸課薪資所得,不宜再計列員工所得,免再填報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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