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豬業者速申請換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記者李華庭/嘉義報導
2008.05.01
配合環保署推動水污染防治措施,嘉義縣環保局已函文通知今年許可證換發第一批94家養豬業者,於5月31日前申辦換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請業者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環保局長林榮和指出,環保署於96年4月17日公告「污染防治許可證」換發辦法,規定業者應於96年5月1日至98年8月31日期間,向當地環保局申請換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並於98年12月31日前取得環保局重新核准之相關文件。
經通知換證者,若未涉及因製程變更或廢水產生量增加,致廢水或污泥處理設施變更者,免技師簽證及證照、審查等費用;如換發期間原取得許可文件有效期屆滿,環保局尚未完成換發或准駁者,期間應以原核准事項繼續進行水污染防治措施。
該局已於97年3月31日函文通知今年許可證換發第一批94家養豬業者,4月1日起至5月31日開始進行換證,請尚未辦理業者速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換發,否則原領有之水措計畫核可證件將失效,屆時仍有排放行為,將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處6萬以上罰鍰,並按次處罰(有問題可電洽(05)3620800轉605環保局水污科陳先生)。
林榮和表示,因長期來各河川一直受到家庭污水、畜牧及工業廢水污染,該局一直把河川污染整治列為重點工作,並組成推動小組積極有效的處理各項跨單位運作,現今朴子溪已到處可見波光粼粼的美麗畫面,成為全國河川整治楷模,請大家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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