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汽車燃料使用費 12月31日最後繳納期限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1.11.19
100年自用車全期汽車燃料使用費未繳車輛數目前尚有18,677輛,高雄市監理處籲請車主儘速繳納,以免因逾期繳費,遭處新台幣3百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高雄市監理處表示,100年自用車全期汽車燃料使用費已於7月份開徵,繳納期間自 7月1日 至 7月31日 止,經統計截至目前為止未繳車輛數為18,677輛,占總額4.9%,該處已寄發催繳通知書,繳納期限為100年12月31日止,提醒車主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高雄市監理處表示,接獲汽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可選擇下列任一方式繳納:1.持單至全國各金融機構(不含郵局)臨櫃繳納。2.至全國各公路監理機關繳納。3.可透過全年24小時的7-11超商 ibon、萊爾富超商Life-ET及全家超商FamiPort的多媒體觸控式螢幕,自行輸入車號、車主身分證字號查詢及補印繳費單,至超商櫃檯繳納(免收手續費);如繳費單逾3小時尚未繳費者,則需重新補單方可繳納。4.可使用電話語音轉帳電話412-1111、412-6666用戶碼169#,或上電子公路監理網(網址:http://www.mvdis.gov.tw),以車主之金融卡或信用卡依特約金融機構轉帳(信用卡手續費視各發卡銀行規定,惟不逾應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額之1%)。
倘仍有關汽車燃料費之相關疑問,請洽詢該處汽燃費稽徵科,電話:(07)361-3161轉232、233、234分機,或南區分處電話:(07)225-7812轉2732、2501、2502分機,將有專人接聽解答及補寄汽車燃料使用費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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