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未結案之欠稅大戶追討時間延長至106年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庭/嘉義報導
2011.11.14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立法院11月8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修正草案,明定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原則上自該日起逾5年(即至101年3月4日止)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但是類欠稅案件,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者,延長其執行期間至106年3月4日止,即不再執行:
一、截至101年3月4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50萬元以上者。
二、101年3月4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者。
三、101年3月4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者。
該局說明,這次稅捐稽徵法第23條之修正,係就96年3月5日前移送執行未結案件且有上揭3種情形之欠稅案件,延長其執行期限至106年3月4日止。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100年地價稅繳納期間為100年11月1日至100年11月30日,尚未繳納之民眾請儘速依限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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