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提供車資折扣 不得要求駕駛吸收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台北報導
2011.11.04
臺北市政府表示,交通部(100)年6月1日修正施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規定,計程車隊提供車資折扣之差額,非報經公路主管機關會商勞工、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團體及計程車相關公會,並訂於車隊與駕駛間之契約內,不得要求駕駛吸收。
公運處表示,部分車隊未依規定報經公路主管機關完成會商程序,即要求駕駛人吸收車資折扣,已屬違法,經接獲駕駛檢舉並查證屬實,分別於11月1日及11月4日對違規之3家車隊(婦安、大都會及優良)處分,其中婦安衛星車隊處6萬元罰鍰,大都會及優良衛星車隊因為第2次違規,處9萬元罰鍰,並令3家車隊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則連續處分。
公運處呼籲,交通部修法主要希望能健全計程車產業環境,並兼顧計程車駕駛之權益,請各計程車隊依規定營業,避免遭受處分。
返回上一頁相關文章
2025.02.10
開學前夕 警察小英雄齊識詐 守護社區防詐騙2010.05.26
蔡英文:全黨動員 拚五都全勝2012.05.21
分局向熱心公益里長取經 拓展社區警政服務2008.04.22
世界地球日簽署「減碳10大宣言」2024.04.15
識詐向下紮根 松山健安教保中心參訪北市警2009.08.24
災民嗆馬「你比李登輝遜多了」2008.05.23
馬英九接見英國國會主席溫特頓2024.12.17
民眾車輛拋錨 北市保大警伸援手移置路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