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提供車資折扣 不得要求駕駛吸收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台北報導
2011.11.04
臺北市政府表示,交通部(100)年6月1日修正施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規定,計程車隊提供車資折扣之差額,非報經公路主管機關會商勞工、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團體及計程車相關公會,並訂於車隊與駕駛間之契約內,不得要求駕駛吸收。
公運處表示,部分車隊未依規定報經公路主管機關完成會商程序,即要求駕駛人吸收車資折扣,已屬違法,經接獲駕駛檢舉並查證屬實,分別於11月1日及11月4日對違規之3家車隊(婦安、大都會及優良)處分,其中婦安衛星車隊處6萬元罰鍰,大都會及優良衛星車隊因為第2次違規,處9萬元罰鍰,並令3家車隊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則連續處分。
公運處呼籲,交通部修法主要希望能健全計程車產業環境,並兼顧計程車駕駛之權益,請各計程車隊依規定營業,避免遭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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