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所:結婚登記日為婚姻生效日
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08.04.29
戶政事務所表示:根據修正的民法第982條規定,97年5月23日開始,新婚夫妻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才算合法夫妻。
縣府民政局戶政課表示,在97年5月23日前,結婚仍以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為要件,縱使在新法施行後遲未辦理登記,其婚姻仍有效。
戶政課指出,民法第982條在96年5月4日修正,因自公布1年後施行,在97年5月23日起正式實施。
修正的民法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從97年5月23日起,新婚夫妻除2位證人在結婚證書上簽名,且須親自到兩人任何一方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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