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教法上路 苗栗全民動起來
台灣新聞網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11.10.31
苗栗縣政府表示,為推動環境教育,促進民眾能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進而達到環境生態平衡之永續發展,環保署推動的「環境教育法」於100年6月5日正式施行。依據環境教育法之規定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 %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1月31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1月31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若違反上述情形,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1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環境講習。同時,環境教育法中另訂有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相關之罰則,對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停工、停業處分或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罰鍰情形之一者,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應接受1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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