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旅客領營業稅退稅款應向海關申請查驗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1.10.27
台中關稅局,呼籲外籍旅客已領得營業稅退稅款者,出境時仍應向海關申請查驗。
台中關稅局表示,交通部、財政部業於今年三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並定自今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外籍旅客於同一天向同一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達新台幣三千元以上,累計退稅金額在新台幣一千元以下的案件,除得依現行規定自購貨日起三十日內,於出境時向海關申請退稅外,亦得於消費當日向經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商店申辦現場退稅。
該辦法第十二條亦明定,外籍旅客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後,應攜帶貨物出境,並出示護照、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特定貨物及記載「可退稅貨物」字樣之統一發票,向出境機場或港口之海關申請查驗。
該局表示,近來有外籍旅客不諳該項規定,來台購物時,自具有辦理現場小額退稅資格的商店領得現場退稅款,在出境時未向海關申請查驗,為避免影響下次來台購物退稅權益及維護退稅管理,呼籲來台旅行團領隊、導遊提醒旅客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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