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員工超時加班 北市勞工局重罰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台北報導
2011.09.05
臺北市政府表示,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日前接獲航空公司員工申訴,資方違法使機務部同仁加班超過法定上限時數,臺北市勞工局長陳業鑫指示勞動檢查處副處長黃文鐘於8月29日及30日協同3名檢查員前往該公司位於松山機場旁的營運本部實施勞動檢查。
陳業鑫表示,經抽查機務部員工出勤明細表及加班申請單,結果發現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未經工會同意,勞工一日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超過12小時,以及平日加班費未依規定按前2小時加給1/3,後2小時加給2/3計算發給,分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及勞動基準法第24條等3項規定。
陳業鑫指出,公司因員工申訴,分別於1月6日及6月27日被勞工局查獲一日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超過12小時違法情形,並分別處罰在案;鑑於勞動基準法已於7月1日修正罰鍰金額由新台幣6千至6萬元大幅提高為2萬元至30萬元,對於該公司同一年度第3次重複違法,將依新法從重裁罰。
陳業鑫強調,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工時之規定為法定最低標準,事業單位應予遵守,並提供勞工友善職場,不要單純節省人事成本讓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定上限,給勞工一個不過勞的健康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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