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成立查察賄選及暴力執行小組
台灣新聞網記者曾秀誕/屏東報導
2011.08.26
屏東地檢署表示,為因應101年1月14日舉行投票的第13任總統副總統暨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已編組成軍的屏東地檢署「查察賄選及暴力執行小組」於100年8月29日上午辦理揭牌儀式,正式展開查察賄選工作。
屏東地檢署說,為因應這次選舉,依屏東縣區域立委選區之劃分及原住民立委選舉,將全縣劃分為第一選區、第二選區、第三選區及原住民選區等四區進行查察,各區由一位主任檢察官及5至6名檢察官負責。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可見選舉買票是重大犯罪行為,法院判決刑度係有期徒度3年以上10年以下,不僅無法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獲緩起訴處分,更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請民眾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對於收錢賣票的選民,依刑法第143條第1項規定,也是屬於犯罪的行為,最高可以處有期徒刑3年,同時得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選民千萬不要貪圖500元、1000元小利或囿於人情收受賄款而觸法,輕則處以數十倍的罰金,重則入監坐牢,得不償失。
屏東地檢署表示,賄選行為嚴重危害民主政治,也是黑金的根源,檢察官查察賄選,責無旁貸,但光靠檢、警、調的力量,仍有所不足,期望民眾能挺身而出踴躍檢舉賄選行為,如因檢舉而查獲賄選,檢舉獎金最高有1000萬元,最少也有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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