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所:結婚須向戶政機關登記才有效力
記者林源隆/草屯報導
2008.04.22
草屯戶政事務所表示:結婚必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始具效力,民眾務必依照民法及戶籍法相關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以保障個人權利。
草屯戶政所主任李鴻周表示,以往男女結婚只要由雙方當事人在公開場合,且有2人以上證人舉辦結婚儀式,結婚即生效力,如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不影響結婚之效力。自5月23日起改為登記婚,結婚當事人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才發生效力,結婚登記日即為結婚生效日。
返回上一頁相關文章
2024.04.29
暨南大學推出 暨大學生證免費往返高鐵台中站2014.04.10
集集鎮國寺將辦三天大法會2008.07.19
火車好多節首航2009.06.08
縣府辦理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購屋獲好評2012.04.17
南投警察局長楊文友率領新任同仁拜會縣長2009.05.25
議員建議重視職棒李朝卿:研擬規劃2013.12.10
南投縣府辦特教歲末關懷活動2010.11.26
老K演出草屯鎮長驚悚民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