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消費者權益 臺市府與Google續談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台北報導
2011.08.03
臺北市政府表示,臺北市政府今日在府內與Google代表會議,除Google的公司代表及律師外,其美方總公司之Android系統策略顧問(Android Policy Counsel) Kenneth Carter也從美國來電參與討論。雙方就Google Android系統遵循臺灣消保法的議題,再次交換意見,並約定週五續談。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委葉慶元表示,歐盟議會在今年6月23日新通過的消費者保護指令草案,已經將數位化商品納入14日猶豫(鑑賞)期間的使用範圍,除了部分例外情形(如消費者在購買明示同意放棄解約權),否則在商品下載完成後均有14日之鑑賞期,顯見臺灣消費者保護法之7日鑑賞期規定適用於數位化商品並非全球獨創的「恐龍條款」。葉慶元表示,Google瞭解Google本身以及Android系統的軟體開發商都應該遵循各國相關的法律規定,不過對於執行上的細節仍有疑慮,希望能有進一步討論的空間。
葉慶元指出,為了建立APP購買行為的合理消費保護機制,臺北市政府先前在7月29日及8月1日已經先後分別邀集消保會、消基會、資策會,電信產業發展協會、電腦商業同會公會、數位出版聯盟、出版商業同業公會等四大公會,及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三大手機平台業者進行溝通。葉慶元表示,除了前開政府機關、民間消保團體以及數位內容業者及網路(電信)服務業者外,本週五也將邀請Apple及Google與會,確立未來執法的尺度與方向。
葉慶元說,經詢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及Apple等APP銷售服務業者,自從臺北市政府要求落實消費者保護法7日鑑賞期規定以來,各家業者均未發現消費者有惡性退費之情況,顯見臺灣消費者之理性足以信賴。
葉慶元表示,為確保消費者之權益,將持續與Google溝通,希望能創造消費者、Google及軟體開發商三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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