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市合併身障停車優惠依規定辦理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1.08.01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縣、市合併後「高雄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高雄縣岡山鎮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高雄縣旗山鎮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已於100年6月25日廢止,貼有社政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已不適用免費停放一般格位,欲申請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民眾應重新依「高雄市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規定」辦理。
依據高雄市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規定,設籍高雄市身障人士或其家長、家屬可檢附身障手冊、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身障者戶口名簿等正本及影本向交通局或所屬14處路外停車場辦理停車優惠登記,每名身障者以登記1輛車為限,為照顧偏遠地區民眾,交通局已增設岡山、旗山二處申辦窗口,民眾可多加利用。
已完成停車優惠登記之車輛,可享優惠措施包括購買路外立體停車場月票以半價計費,限買一張。停放路邊停車場免費,停放高費率停車格第一小時內者,免收取停車費。停放路外立體停車場為前六小時免費,以後半價收費,同一停車場每日優惠一次為限。
外縣市身障人士,停放路邊停車場,規定駕駛人懸掛身心障礙專用車牌,或將身心障礙手冊及駕駛執照正本、行車執照影本等置於擋風玻璃前供辨識採半價收費,停放高費率停車格以高費率計價收費。停放路外立體停車場需三證正本至停車場管理室辦妥停車半價優惠。
為考量幅員廣闊及偏遠民眾之需求,交通局除所屬14處路外立體停車場可全天候受理申請外,另新增市府社會局旗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與岡山停二立體停車場為申辦窗口。
交通局呼籲,設籍高雄市符合資格車主盡快申請停車優惠登記,以維護身心障礙人士權益;千萬不要將證件借予他人使用,違反規定者將停止其優惠停車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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