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縣持續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洩漏管理
台灣新聞網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11.07.25
苗栗縣政府表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100年2月1日修正發布「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從嚴規範廢氣燃燒塔使用、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石化製程之污水處理廠應密閉加蓋避免逸散臭味污染環境,今年度8月份新增設備元件展延修護審查規定,來避免公私場所採假掛牌真洩漏,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將依現行修正法規管制標準內容,加嚴稽查污染源,達到源頭改善及維護空氣品質。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劉伯舒表示,苗栗縣列管申報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家數約250家,年排放量達3,500公噸,其中廢氣燃燒塔係屬緊急排放污染防制設施,非屬常態性排放使用之污染防制設備,為使廢氣燃燒塔回歸緊急防制用途,應遵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定廢氣燃燒塔使用時機,公私場所常態性排放之廢氣,不得使用廢氣燃燒塔處理,但遇緊急狀況、開車、停車、歲修,或經環保局認可之必要性操作才能使用。
保護局也會持續不定期查核,以促使業者依規定時程改善廠內防制設施,削減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量,維護苗栗縣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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