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交通安全順暢禁止廣告車輛停放道路
記者袁鴻祥/台北報導
2008.04.18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表示:為維護交通安全與順暢並將有限停車格位還給市民,自96年7月16日起,上午7時至下午9時禁止遊動廣告車輛停放台北市所有道路。
違規停放者,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依規定取締拖吊移置。自前揭禁停規定實施以來,台北市遊動廣告車輛長期停放之問題已有顯著改善,並頗獲市民支持與好評。
惟近來部分業者變相以街頭樹立、懸掛廣告物或由民眾舉牌等方式從事廣告宣傳,嚴重影響行車安全及市容觀瞻。為維護台北市交通安全及市容整潔,兼顧弱勢受雇者權益及有效杜絕不法廣告雇主行為,前揭於道路(如車道、人行道及交通島等)從事違規廣告行為人員(舉牌、身掛廣告牌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舉發處罰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另違規設置於道路之廣告立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舉發處罰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民眾若發現前揭違規廣告行為,可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檢舉(免付費電話0800206206),以執行取締違規作業,俾共同努力將安全交通環境還給市民。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特別感謝市民之支持及協助,亦呼籲廣告業者應自律,以共同維護良好都市景觀及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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