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五金行今起禁賣捕獸鋏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台北報導
2011.07.12
臺北市政府表示,立法院最新增訂動保法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反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者,爰依同法第30條第一項第9款規定,處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前揭法案於6月13日完成立法院之三讀程序,總統於6月29日公布施行。
目前臺北市共有482家五金業者,經查大多數業者皆未販售或陳列獸鋏,獸鋏在整體五金業者總產值僅佔不到千分之ㄧ,且有鑒於捕獸鋏對動物僅能傷害其身體危害生命,實質上並無法發揮真正嚇阻、防範侵擾之成效,對於維護環境衛生、人民產業維護上亦無實質意義,且仍有其他可替代性較為人道之工具保護及防護自己家園免於其他動物入侵,臺北市為人口密集的都會區,幾乎沒有使用捕獸鋏的必要。為減少獸鋏傷害動物案件一再發生,讓社會充滿『友善動物共生和諧』的環境氛圍。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為配合中央增訂動保法第14條之2規定,將開始針對臺北市五金行啟動捕獸鋏禁賣法規宣導暨稽查行動。
此稽查行動可能遭遇之情況與處理方式如下:
一、願意配合政令停止販賣或陳列捕獸鋏,並張貼拒賣捕獸鋏標章貼紙之店家,將給予店家標章貼紙於明顯處張貼,並公告其店家名稱。
二、店家願意配合政令停止販賣或陳列捕獸鋏,但拒絕張貼拒賣標章貼紙,列為抽查名單。
三、若店家不願意配合政令停止販售或陳列捕獸鋏,且拒絕張貼標章證明貼紙,現場雖未發現店內陳列或販賣捕獸鋏,將列為加強稽查名單。
四、現場發現店內陳列或販賣捕獸鋏者,即依法處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罰鍰,並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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