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府查獲違法屠宰家禽場所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宜蘭報導
2011.07.05
宜蘭縣政府表示,為防止斃死畜禽非法流用及未經合法屠宰衛生檢查的畜禽產品流入市面,影響民眾食用衛生安全,宜蘭縣違法屠宰聯合查緝小組日前深夜,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查緝轄區冬山鄉、蘇澳鎮及壯圍鄉等共三處違法屠宰場所。
在蘇澳鎮新市路33號查獲民眾違法屠宰雞隻計27隻(總重71公斤),屠體除予以沒入銷燬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將依畜牧法相關規定處以新臺幣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9年3月26日公告,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除於自宅內屠宰供家庭成員或賓客食用者、及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入管理之零售市場、攤販臨時集中區(段/場)內零售屠宰、離島建設條例所稱之離島內屠宰者外,均應於屠宰場內屠宰。違者依違反畜牧法,裁罰新臺幣兩萬至十萬元罰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取締畜禽違法屠宰,去年五月起啟動全國同步查緝取締行動,由縣(市)政府配合進行至少每月一次的聯合大查緝。
另,縣府除針對業者進行個別訪視及輔導外,並已召開多次宣導說明會,除積極輔導協助小型家禽屠宰場設立外,並協助與現有合法屠宰場之媒合,以保障民眾食用禽肉之安全。
農業處表示:堅持畜禽屠宰衛生,是政府既定目標,查緝畜禽違法屠宰,並無所謂之「緩衝期」。
因此查緝取締工作將持續執行,被查獲違法屠宰者,在家畜(豬、牛、羊)部份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款,在家禽(雞、鴨、鵝)部份可處新臺幣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款。
情節重大或再犯者,在家畜(豬、牛、羊)部份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在家禽(雞、鴨、鵝)部份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罰責相當大,籲請從事畜禽屠宰相關業者,應在合法屠宰場取得貨源或自行申設屠宰場,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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