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飼料安全 縣府加強抽查進口礦物質
台灣新聞網記者廖大約/南投報導
2011.06.28
南投縣政府表示,為保飼料品質,縣府將加強抽查飼料廠及自製自用飼料戶有關進口礦物質、維生素、胺基酸等補助飼料。民眾購買時,請確認是否有輸入或製造登記證,並於有效期限內,切勿使用未領有登記證、或非飼料級補助飼料,以確保品質安全。
縣府農業處表示,礦物質、維生素、胺基酸等為「飼料管理法」公告之補助飼料,輸入時依規定,必須取得相關產品輸入或製造登記證後始得輸入;但持飼料製造登記證申請進口者,僅限飼料工廠進口作為自用飼料原料,不得直接轉售。
此外,輸入或製造業者進口後如有加工或分裝,需辦理相關產品飼料製造登記證,否則即違反「飼料管理法」第20條第2款,應依同法第26條,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罪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
農業處表示,凡作為飼料、使用飼料之產品,不論是否屬「飼料詳細品目」內者,皆應依「飼料管理法」第14條規定:「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於銷售前,在其包裝或容器上,以中文或通用符號標示,包括:製造或販賣業者之名稱及地址;類別、品名及商品名稱;成分;所使用主要原料名稱;用途、使用方法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淨重量;製造或輸入登記證字號;製造、加工或分裝之年、月、日;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等。縣府籲各使用者務必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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