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海洋局將協調港務局簡化漁船檢查作業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1.06.26
報載漁船定檢因縣市合併後相關規定出現不同版本,高雄市海洋局澄清漁船定檢係「船舶法」之規定,漁船檢查業務由當地航政機關辦理,縣市合併後,依法定權責由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統一辦理。
海洋局在接獲漁民及民意代表之反映後,為深入了解漁民的心聲,替漁民爭取權益,日前在梓官區智、信蚵里聯合活動中心辦理「漁船定期檢查業務權責歸屬及檢討現行經營漁業種類」座談會,邀集港務局、漁業署、民意代表、高雄市7個漁會代表及漁民,會中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承諾將於2個星期內就簡化漁船檢丈流程之問題進行改善並回應;有關漁民提出過去高雄縣之檢丈作法,海洋局也建請港務局一併攜回納入參考。
對於漁民反映,縣市合併後領有捕撈魩鱙漁業執照之漁船常被開罰一事,海洋局表示,「高雄市魩鱙漁業管理規範」目前正依法制作業程序研定中尚未公告實施,因此,目前因涉及違反鱙鱙管理規範之行為海洋局皆以勸導方法處理,並未有開罰情事。在「高雄市魩鱙漁業管理規範」訂定之後也會加強相關規定之宣導,海洋局在此也特別籲請漁民要依規定從事漁撈作業,同時兼顧海洋資源永續及維護漁民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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