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民宿設立條件不限偏遠地區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1.06.22
台中市政府推動觀光產業發展,民宿設立條件不限偏遠地區,只要符合規定均歡迎申請設立。
台中市政府為推動觀光產業發展,並做好民宿管理及提升服務品質,於六月三日依民宿管理辦法公告中市之「偏遠地區」範圍為:和平區全區,新社區之中興里、福興里、協成里、慶西里、水源里、崑山里、東興里、大南里及中和里,東勢區之中嵙里、明正里、茂興里、泰興里、埤頭里、隆興里、慶東里及慶福里。
依據民宿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所謂民宿係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同辦法第五條規定,可供民宿設置之地區,除上述之偏遠地區外,另有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國家公園區、原住民地區、離島地區、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及非都市土地等地區。
經查中市目前休閒農業區計有「軟埤坑休閒農業區」(東勢區)、「頭汴坑休閒農業區」(太平區)、「馬力埔休閒農業區」(新社區)、「匠師的故鄉休閒農業區」(大甲區)及「食水嵙休閒農業區」(石岡區)共五個休閒農業區。
另查,非都市土地得供民宿使用之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中市各區符合條件之非都市土地均得提出申請,惟申請經營民宿之建築物使用用途以「住宅」為限;若以「農舍」申請,則該民宿以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及偏遠地區為限,並不得設於「集合住宅」及「地下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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