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局提醒國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1.06.17
高雄關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規定,除對不動產短期交易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外,另對進口貨物完稅價格300萬元以上之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及完稅價格50萬元以上保育類產製品、家具等特種貨物亦應課徵,稅率為10%,該條例自100年6月1日開始實施。
高雄關稅局表示,進口特種貨物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代徴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論其CCC號列有無註記「稽徵特別規定」代碼「L*」(部分進口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進口人或報關業者應主動在進口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申請書面審查),並於稅費欄自行報明應繳納之稅捐。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3條第3款至第5款規定,進口特種貨物,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或有短報、漏報完稅價格或數量,致發生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緩。該局特別表示,將加強實施事後稽核,以杜不法。
高雄關稅局籲請進口人務必誠實申報交易價格並注意遵守規定,不要心存僥倖,俾免被查獲而遭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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