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署積極推動輔導溫泉業者合法登記
台灣新聞網記者夏起玲/台中報導
2011.06.03
溫泉法施行後,全台目前取得溫泉開發許可(包含供水證明)之溫泉業者,計有147家;取得溫泉標章者,計有39家。針對目前因申請成本較高、用地問題等因素導致尚無意願或無法取得合法登記的業者,水利署除完成全台計10個溫泉區之基本資料調查暨改善規劃計畫,供業者依循提出相關申請外,亦積極洽詢相關用地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透過會議協商、拜會面談等方式,希望在102年7月1日緩衝期限屆滿前,能順利輔導業者取得合法登記。
溫泉法立法意旨係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為期全面將溫泉業者合法納管,水利署推動於99年間修正溫泉法,增列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制度,無須水利技師及應用地質技師簽證,降低溫泉業者申請成本,並將溫泉法緩衝期限延長至102年7月1日,給予溫泉業者合理申辦溫泉合法登記,提高申請意願。
溫泉合法登記除依溫泉法規定辦理外,尚須遵循各目的事業法規,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部分,水利署多次與內政部、農委會、林務局等單位協商,有條件增列溫泉井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可容許項目;另水利署亦多次洽商原民會,以期解決原民地後續租用相關問題。
水利署已訂定溫泉資源保育管理計畫,與交通部觀光局、原民會共同成立溫泉輔導工作小組,並自6月底於全省辦理10場輔導業者說明會,全力協助各縣市政府推動溫泉業者取得合法登記,以期達溫泉資源永續利用之最終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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