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父母幫女兒坐月子可停留半年
台灣新聞網記者陳祐堂/台中報導
2011.05.25
內政部為落實人道考量,放寬大陸配偶的父母親來台幫忙坐月子條款,移民署台中市第二服務站於二十五日到婦產科進行宣導,二十六日起陸籍孕產婦的父母來台陪產最久可停留半年。
大陸配偶的父母親來台探親停留期間,原來為二個月,且不得辦理延期,為因應兩岸政策的鬆綁與人道考量,內政部已通過陸配坐月子條款,每年來台停留天數放寬到一百八十日。
移民署台中第二服務站主任周佑仁表示,從二十六日起,大陸配偶的父母親來台探親,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且不得申請延期,每年來台次數不得逾二次,但如果女兒有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情形者,其父母在台可停留三個月,並得申請延期一次。
懷孕第三胎的大陸籍配偶阿君表示,因為丈夫長期在大陸從商,台灣沒有其他家屬可以協助照顧,所以前二個孩子只能選擇在大陸生產,如今政策開放,她將申請父母親來台協助坐月子,方便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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