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大變革
取自金門網站
2011.05.22
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小組經已於今年五月十三日第五十七次會議討論通過:未來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應逐年編列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之配合款,以循序逐步調整離島建設之財務結構。
根據經建會指出,鑒於「離島建設條例」自八十九年制訂實施迄今已逾十年,至九十九年止離島建設基金業依「離島建設條例」規定編足三百億元,一百年度起不再續編,至九十九年底法定預算餘額約九十七點八億元。
依各離島第三期綜合建設方案(100至103年)之財務規劃,離島基金雖尚足支應未來四年離島建設所需,惟考量政府財政困難,未來離島長遠建設發展所需經費亟需預為妥謀規劃。
因此現階段經建會即著手就離島建設基金之開源節流及資金使用效能提升等面向檢討因應。
經建會表示,考量離島地方發展及財政能力較為弱勢,以往離島建設基金之經費補助並無要求地方應編列配合款,然為促使離島縣(市)政府之計畫提案品質能予提升,並強化各中央主管部會之計畫審議權責,以避免浮濫與資源浪費,有效撙節離島建設經費,使離島建設基金計畫補助之資源配置更臻合理有效。
因此,這次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小組討論通過中央部會及離島縣(市)政府應自一百零一年度起分別編列一定比率之補助款及地方配額款,未來將逐步調整預算編列結構,以共同落實離島建設計畫之實施。相關實施重點如下:
一、在年度計畫部分,有關一百零一年度補助計畫之提案及經費分擔原則,係依循今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核定之各縣市離島第三期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之財務規劃內容辦理,如申請之年度計畫非屬於方案內容但經審核通過者,其經費分擔由離島縣(市)及中央主管部會各負擔百分之十,餘由離島建設基金補助。
二、另為因應離島地區年度中有具執行時效性、臨時特殊性需要,且未及於該年度編列經費辦理者,離島基金亦提供當年度申請個別計畫補助,經費額度以年度補助計畫總經費之十分之一為限,離島縣(市)及中央主管部會應各配合負擔計畫經費之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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