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起動力機械全面申請登記領用牌證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台北報導
2011.05.18
臺北市政府表示,配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文修正,自100年5月1日起,凡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含首次及續辦)之所有人需向設籍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後,方得行駛,以維道路安全管理。
動力機械依重量及規格尺度區分為普通(42公噸以下)、重型(逾42公噸但在75公噸以下,或42公噸以下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8條規定大貨車尺度限制)及大型重型(逾75公噸以上)等3類,並依分類依據規範駕駛人資格,除現行總重量逾3.5公噸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大貨車以上之駕駛執照外,增訂自101年1月1日起,重型及大型重型之動力機械,駕駛人應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同時為使動力機械行駛道路管理更趨完善,規定動力機械行駛道路前,應裝置帶狀反光標識、照後鏡、照地鏡及防捲入裝置等安全設備後,方得檢附牌證登記書、來歷憑證、規格資料、加註尺度之相片、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及安全設備檢查紀錄表,申請登記領用牌證。
動力機械向公路監理機關已申請登記領用牌證者,應比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0條之規定,檢附申請書、裝載圖及合法汽車修理業者出具4個月內保養紀錄表等,核發臨時通行證後,方得憑證行駛道路。
基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之考量,籲請各動力機械登記所有人,確實依規申請及遵守各項安全規定行駛,以確保行車及用路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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