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裁處違法國道客運業者 確保勞工權益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1.05.15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表示,為貫徹勞動法令,提供國道客運業駕駛員合法的勞動條件,市府於4月份,針對8家國道客運業者實施駕駛員工時專案檢查,其中有6家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使勞工1日出勤超過12小時以上」。
對於違法客運業者,勞工局已依法處新臺幣6000元~60000元,並持續督促改善。
勞工局長鍾孔炤表示,連續假期期間往往是民眾返鄉探望親友及安排旅遊行程的時機,而國道客運也成為民眾所選擇的大眾運輸工具之一,為因應大量人潮,國道客運業者往往要求所僱駕駛員連續出勤以疏運人潮,卻忽略了遵守勞基法相關規定,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僱用之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連同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
延長工時工資部分,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內者,雇主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3以上,超過2小時部分,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66以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再次呼籲國道客運業者,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切勿輕忽,若經查違法屬實者,除限期改善外並將依法處罰,決不寬貸,以維護勞工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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