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兩項措施納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
台灣新聞網記者陳祐堂/台中報導
2011.05.11
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內政部地政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將「履約保證機制」及「屋簷雨遮登記不計價」兩項措施,納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訂於今年五月一日生效,亦即自生效日起,建商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均應載明該項履約保證及屋簷雨遮不計價之條款。
在履約保證機制方面,建商所提供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載明履約保證條款,其保證方式共五種,包括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公會連帶保證等,消費者可與建商協議擇一採行,另一項交易安全機制的改革是「屋簷雨遮登記不計價」,為了防杜建商任意設計沒有實益的雨遮,及避免建商亂蓋土星環式的雨遮,並進而虛灌房屋坪數,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將不得記載屋簷雨遮價款之條款。
為落實此一重大變革,本府將由消保官帶隊,於今年五、六月間辦理第一次查核,其中履約保證機制及附屬建物屋簷、雨遮不計價等條款,將是本次查核的重點,若有發現建商或經紀業者未遵守公告修訂之新規定,將依消保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進行調查,若認定確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者,將依消保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處新台幣六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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