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守望相助建立完善管理制度
台灣新聞網記者陳祐堂/台中報導
2011.05.04
台中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後,為使守望相助隊業務能儘速步入正軌,市府訂定「台中市里守望相助隊管理辦法」以作為共同遵循的自治規則及其法源基礎。
因應原台中縣(市)對於守望相助隊補助方式不同,合併改制後市府採行福利從優原則辦理,藉由經費之溢注以使里守望相助隊發揮維護治安之功能,採福利從優原則與重新報備程序辦理相關措施;在福利從優原則方面,台中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後,對於里守望相助隊福利措施部份,採行較優版本:常年巡邏隊之巡邏工作費每隊每月最高新台幣四點五萬、裝備費每隊每年最高新台幣三萬元、與毗鄰里合組之聯合巡防守望相助隊裝備費每隊每年最高新台幣六萬元;至於該里無成立常年巡邏隊,僅配合春安工作期間成立春安巡邏隊其工作費每隊最高新台幣四點五萬,裝備費每隊最高新台幣三萬元。
在重新報備程序方面,合併改制直轄市後,為輔導縣市合併前已經台中縣(市)政府核准成立之(村)里、社區守望相助隊順利依新訂定的「台中市里守望相助隊管理辦法」重新申請報備,並接受統一管理及經費之補助,其相關報備規定說明如下:一、縣市合併前已由原台中縣、市政府核准成立之常年巡邏(村)里、社區守望相助隊如欲申請相關補助,需依頒布後管理辦法之規定於今年六月三十日前重新申請報備,惟不受「里人口數四千人以上或里面積達三點五平方公里以上者,得成立里守望相助隊」的人口數及面積限制,新成立之里守望相助隊則仍依管理辦法規範受里人口數及面積限制。
二、由里辦公處檢具「隊員編組名冊、設置崗亭(或隊部)處所、推行委員會名冊及成立時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勤務輪值表、巡邏路線圖及巡邏路線資料說明及其他設備財產清冊」等文件送請區公所初審;三、其組成隊員之素行經警察局查核無問題、且隊部(崗亭)設置地點合法者由台中市府核准報備,核准後其里守望相助隊補助經費溯及至今年一月一日,社區守望相助隊轉型為里守望相助隊,自市府核准日起始予以補助。
為使台中縣市合併改制前的村(里)、社區守望相助隊能順利重新申請及使該項工作能順利進行,市府除製作說帖向各市議員、區公所及里長宣導外,並邀集各區公所課長及承辦人員、里長及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辦理說明會,使其明瞭並要求區公所積極輔導轄區內里、社區守望相助隊完成申請程序,共同為大台中市的治安維護貢獻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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