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勞動節補假一天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1.04.27
近日高雄市勞工局接獲二十多起事業單位或勞工詢問,有關今年五一勞動節逢星期日,是否須給補休或加班費?
勞工局表示,勞基法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放假」,若事業單位比照公務機關,約定的例假為星期日,則勞動節之翌日應補假一日,或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擇日補假或加發一日工資。
勞工局表示,依勞基法規定,所稱例假不限於星期日,若勞工的例假不是星期日,則不需另外補假,僅需依規定在五月一日當天放假或擇日補休即可。
因絕大多數公司行號,多採星期日為例假日,所以勞工局局長鍾孔炤提醒各事業單位,勞動節是屬於勞工的節日,一定要給假,慰勞勞工在長期工作崗位上犧牲奉獻的辛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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