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速食及飲料店未設回收桶最高罰30萬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宜蘭報導
2011.04.26
宜蘭縣政府表示,為提高民眾回收飲料容器之便利性,及擴大回收管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今年公告修正「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容器或乾電池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及「連鎖速食店業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2項規定。
自5月1日起,規範連鎖速食店、連鎖飲料店,須設置回收設施以及於民眾可自由進出之公共場所,如交通場站、公園、風景遊樂區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飲料自動販賣機業者應於自動販賣機旁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以方便民眾回收飲料杯,若自動販賣機旁五十公尺範圍內已有回收桶,則可不必重複設置,但是應該在該販賣機身上標示「最近之回收桶位置」,作為民眾回收飲料杯的指引標示。
業者如違反規定,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宜蘭縣政府環保局呼籲相關業者,應配合法規做好因應措施,以免觸法;並請民眾多加利用各回收管道,回收飲料杯,配合將飲料杯投入資源回收桶內,養成隨手做環保的生活習慣,大家齊心共同為環境盡一份心力,一同為宜蘭縣創造垃圾零廢棄之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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