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請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1.04.06
台中市政府地政局表示,未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的民眾請注意,百年度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的土地及建物列冊管理公告,已於本月一日開始公告,公告期間三個月,為保障自身財產權益,請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
地政局表示,本年度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的土地及建物列冊管理公告,已於本月一日開始公告,民眾可至土地及建物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鄉(鎮、市、區)公所佈告欄及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事處佈告欄閱覽,或逕上該局及中市各地政事務所網頁點選查看公告資料,公告期間三個月,為維護自身權益,請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
地政局指出,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被繼承人所遺留的不動產,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應於每年四月一日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申請登記,繼承人若未能於三個月內公告期間依法完成繼承登記或向地政事務所提出不可歸責於繼承人之事由,自七月一日以後將依規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十五年仍未申辦繼承登記者,則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以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法領取,逾十年繼承人未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地政局籲請民眾要注意-倘被繼承人死亡後遺有不動產者,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領取該局核發之免稅或繳清證明書後,備齊繼承系統表、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儘速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依規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至二十倍之罰鍰,如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即依規列冊管理,因此特別呼籲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別讓自己權利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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