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酒及料理米酒」定義已修正
台灣新聞網記者廖大約/南投報導
2011.03.22
南投縣縣府表示,特別提醒轄內製酒業者、進口業者及販賣零售業者,有關「米酒及料理米酒」定義業已修正,上開酒品於100年3月16日起應依新規定標示產品種類,以免違法受罰。如有相關疑義亦可電縣府菸酒管理專線洽詢。
縣府表示,為配合菸酒「菸酒稅法」第2條修正將料理酒類項下增列料理米酒課稅,財政部業於99年9月16日修正「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1條及「酒類標示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米酒」指以米類為原料,採用酒麴或酵素,經液化、糖化、發酵及蒸餾而製成蒸餾酒,不得調和酒精;「料理米酒」指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20%,且包裝標示「專供烹調用酒」字樣者。
另原符合「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修正前「米酒」定義規定之酒品因其酒精成分或製程不符合上開「料理米酒」定義或上開「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修正後「米酒」之定義者,應歸類於「其他酒類」;另原屬「料理酒類」之酒品,則改歸類為料理酒類之「一般料理酒」。
修正後之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酒類之產品種類,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3條分類規定標示之,其分類有細類者,得標示其細類。進口酒類除酒精類外,得以海關核定放行所適用之進口稅則號別貨名標示產品種類。第1項所定酒類產品種類之標,應配合本法施行細則有關酒類產品分類之修正,於分類修正生效6個月後配合標示。」爰酒類產品種類之標示,應依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標示分類。
自今年3月16日起,如於市面上查獲修法後輸入或出廠販售未依新規定標示之酒品,依「菸酒管理法」第54條規定處罰,進口或製造業者最高可處新台幣50萬元罰鍰;販賣零售業者可處販賣或轉讓者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並沒入違規之菸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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