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災害以現場勘查為主公所依規定辦理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庭/台南報導
2011.03.21
農糧署南區分署表示,針對媒體報載後壁區農民,按規定拍照申請凡那比颱風現金救助無法領取救助一事,農糧署南區分署澄清表示,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辦理現金救助,其救助對象以所種植之辦理救助農作物損失率達20%以上者,始可依救助額度標準予以救助。
未達20%者不予救助;另依該辦法第9條規定,各鄉鎮區公所應於公告救助地區日起30日內完成勘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接到公所申請案7日內完成抽查。
因農作物損失受害情形以現場勘查認定最為明確,在法令規定未修正前,仍宜依現行規定辦理。
該分署說,有關報載沈姓瓜農申覆災後依規定拍照申請,卻迄今未獲救助一事,據悉後壁區公所為避免發生瓜農於颱風前、後搶種造成爭議及困擾,於凡那比颱風來襲前(9月17日)及來襲後(9月20日)分別至該農友農地拍照存證,因該公所9月17日所拍照片該農地未種植,20日有種植,該公所即以認定為不符救助標準,導致瓜農質疑該公所所提供9月17日照片日期造假。
經向該公所陳情,該公所函請台南市政府、台南區改良場及該分署至公所釐清該案。瓜農表示,其於去年9月12日種植甜瓜約9分,該公所於凡那比颱風後透過村里廣播,請農民拍照存證並提報災損,該瓜農業於9月23日拍照後向後壁區公所申請現金救助。
因該農地已復耕現場無法認定,且公所及農民所提供照片經改良場判定瓜苗自9月12日種植至20日應有4葉,照片僅3葉,又瓜農表示因受颱風影響瓜苗生長較緩,經與會單位討論僅能依公所提供照片佐證,經查對電腦資料檔案亦無不實,惟非專業鑑識人員,謹由該公所對其提供之照片本於權責自行負責。
該分署說,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2條規定,後壁區公所應於農委會99年9月23日公告為現金救助地區翌日起37天期限內完成勘查及抽查作業,惟迄99年11月25日辦理4次抽查,其核定率均未達90%以上之合格標準,且該公所於抽查不合格後未落實依規定將申請案件重行勘查並剔除不合格案件,致使一再抽查無法核定。
因該公所未落實勘查,期間該分署多次函請台南市政府農業局督導該公所儘速辦理,因該公所已嚴重損及受災農民權益,農委會業於100年3月10日函請台南市政府查處該公所相關人員
,惟農委會業於100年2月24日核撥該公所救助款2,670萬9,441元,該公所至今尚未撥付。
為顧及受災農民權益,該分署再一次籲請督導後壁區公所儘速將救助金撥付受災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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