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賣掉未過戶如有違規仍對車主處罰
台灣新聞網記者許立昌/新竹報導
2011.03.18
稅捐局表示:車輛如已出售他人,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否則仍會對原車主繼續課徵使用牌照稅,如被查獲違規,也是對原車主處罰。
該局提出說明,有民眾出售所有車輛時,僅和買方辦理交車及收付款手續,並沒有簽訂車輛讓渡書,也沒有到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監理機關車籍資料登記的車輛所有人仍為原車主,因此使用牌照稅仍繼續對原車主課徵,若車輛有違規,不論係車主自己駕駛或由他人駕駛,均是對該車之車主處罰。為避免發生這種狀況,稅捐局表示,原車主可以利用存證信函或登報催請買方辦理過戶啟事,如果買方仍不辦理過戶,再持存證信函或登報催辦過戶之啟事,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以免被繼續課徵使用牌照稅或被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車主,出售車輛時,記得要簽訂車輛讓渡書,並且要到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否則一旦被查到違規,如果無法提出證據證明車輛已經出售,除了會被繼續課徵使用牌照稅外,還會被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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