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重申日 租套房視為旅館業管理
台灣新聞網記者廖大約/南投報導
2011.03.16
南投縣政府表示,交通部觀光局重申「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8款及「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日(或週)租套房係指對不特定人提供日或週之住宿或休息等服務,並收取費用營業者,其仍視為「旅館業」,應向地方政府申請設立,取得合法「旅館業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縣府說交通部觀光局認定除合法經營之觀光旅館業及民宿以外,其以不動產租賃方式經營,提供旅遊、商務、出差等不特定人有日或週之住宿或休息事實而收取費用營業者,核屬「旅館業」之營業行為,應依法取得「旅館業登記證」,始得經營。
縣府觀光處表示,「不動產租賃業」是指以月或年為基礎,不提供住宿服務之住宅出租;而日(或週)租套房係提供短期住宿服務,應屬「旅館業」。日(或週)租套房如無取得合法「旅館業登記證」,自無政府機關如觀光處、建設處、衛生局及消防局等相關單位監督管理,除了可能危及住宿旅客及大樓其他住戶之安全外,亦會影響合法旅館業及民宿之經營,因此,民眾仍應選擇合法旅宿業者,以確保自身權益。如欲查詢本縣合法旅宿業者名單,可上「南投縣政府」網站,點選「觀光處」另開網頁。
為保障合法,取締非法,觀光處也表示,縣府將不定期針對不動產租賃業或採酒店型公寓或日(或週)租型套房等模式經營者加強檢查,如發現涉有違反上述規定者,將依規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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