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養殖漁業申報 至5月底止
記者吳怡萱/南投報導
2008.04.02
南投縣政府農業處表示,97年養殖漁業放養申報,將至5月31 日截止,合於申報件的民眾,於期限前到當地鄉鎮市公所申報。
農業處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依據「養殖漁業放養申報及審查要點」、「重要養殖漁產品生產申報預警處理要點」,已函請地方辦理97年養殖漁業放養申報工作。
養殖漁業放養申報對象,以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証、或漁業權証明文件的養殖漁民為限。
申報人應檢具包括申報書一式四份、養殖漁業登記影本、水權狀等水利機關核發之水源使用証明文件,在5月31日前向養殖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各鄉鎮公所也將在6月15日前將相關資料報縣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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