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官抽查高市醫療院所及藥局之藥袋標示
記者楊清森/高雄報導
2008.04.02
高雄市政府為保障消費者用藥安全,日前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有關「醫療院所及藥局之藥袋標示查核」計畫,於97年4月1日及2日由鄭秋洪消保官率同黃崇傑消保官及衛生局藥政與醫政科人員無預警抽查高市醫療院所及藥局之藥袋標示有無符合相關醫療法規之規定。
高雄市政府消保官表示,依據醫療法第66條、藥師法第19條、醫師法第14條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41條等規定,藥袋上應標示病人姓名、病人性別、藥名、藥品劑量、藥品數量、藥品用法、機構名稱、機構地點、藥劑及調劑者姓名等10個項目,這次查核高雄市數十家醫療院所及藥局之藥袋,均符合前開標示規定。另針對行政院衛生署建議醫療機構得於其藥袋上標示主要適應症、主要副作用及其他用藥指示等部分,本次查核之醫療院所及藥局中,仍有部分醫療機構未能標示清楚,除當場促其改善外,高雄市政府呼籲市民在看病拿藥時,應先行檢視藥袋有無依上述項目標示,若有醫療機構疏漏,市民可向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或消保官提出檢舉,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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