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集鎮代林秀鑾賄選判刑被停權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峻/南投報導
2011.03.09
集集鎮民代表林秀鑾,選舉時涉賄被南投地方法院判刑三年六個月,今天南投縣政府正式宣告予以停權,且停權日追溯至今年的二月十八日生效。
南投縣政府民政處表示,林秀鑾去年六月間,參選集集鎮第二選區鎮民代表,但選舉期間被「抄」到涉賄鄉力南投地檢署在偵查後,依違反選罷法起訴;南投地方法院審理後,今年二月十八日宣判,林秀鑾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褫奪公權五年,全案仍可上訴。
不過,選罷法與地方自法法規定,民代涉賄經一審判決有罪,依法得以「停權」;縣府在收到對林秀鑾判決書後,依法予法停權處分。停止其代表職權,並自判決之日起生效。
據了解,無黨籍集集鎮代第二選區候選人林秀鑾,涉嫌於競選期間以每票一千元代價,向選民買票,南投地檢署在偵查後依違反選罷法罪嫌起訴,並具體求刑三年八個月,併科罰金一百萬元,褫奪公權四年。
起訴書說,已當選就職集集鎮第19屆集集鎮民代表的林秀鑾,競選期間去年五、六月,透過陳姓樁腳,以一票一千元代價,請陳某轉交給另一名陳姓選民;另外,林秀鑾也與多名助選員到謝姓選民家中,交付二千元現金,要她與其夫投票支持林秀鑾。
偵訊中,林秀鑾雖矢口否認買票,惟陳姓樁腳和陳姓、謝姓選民均坦承有收到賄款,因此檢察官認為林秀鑾不以正當手段參選,心存僥倖,以賄選手法妨害投票的公平性,所以請法官從重量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併科罰金一百萬元,並褫奪公權四年。
而地院一審審查終結,判決林秀鑾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褫奪公權五年。民政處表示,全案依法仍可上訴,俟其判決定讞後,再依規定予以解除職權或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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