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關稅局籲請業者注意申報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1.03.09
台中關稅局呼籲出口廠商及報關業者,應注意申報,並詳實審核報單申報事項及有關文件後再行連線傳輸,有誤時應申請更正報單,把握免罰時點及申請期限。
台中關稅局業務二組統計去年C1出口報單申報錯誤申請更正案件高達九百五十件,較前年增加一百二十七件;該局表示,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報單內容,依據「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二條規定,限於申報事項有「筆誤、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者;貨物放行後申請更正者,依同辦法第九條規定,應於貨物放行後六個月期限內,向貨物出口地海關申報。
依關稅法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貨物輸出人於貨物放行前申請更正報單,如其錯誤事項涉及違反該法或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而其申請更正時尚未經海關核定應驗貨物、發現不符或接獲走私密報者,免依該法或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處罰;第七項規定,於貨物放行後申請更正報單,如其錯誤事項涉及違反該法或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而其申請更正時尚未經海關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或通知事後稽核者,免依該法或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處罰;該局呼籲業者報運出口貨物,應誠實申報,如有申報錯誤,請把握更正免罰時點,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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