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取用徵收費率減半延民國102/12底止
台灣新聞網記者廖大約/南投報導
2011.02.21
南投縣政府工務處表示,依據水利署「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到99年12月31日止,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減半(每立方公尺4.5元)徵收。但水利署於去(99)年12月公告該辦法修正條文,減半徵收延長至民國102年12月31日止,並自每年3月1日起徵收,縣府提醒本縣溫泉業者依規繳納。
依據「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明定溫泉取用費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開徵,因溫泉水為國家資源,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凡有實質取得溫泉水供自己或他人使用或收益之事實者,不論是合法或於緩衝期內尚未取得合法之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皆應繳納。
工務處表示,溫泉取用量計算基準,縣府是依據經濟部水利署「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編制參考手冊」的溫泉取用量估算經驗式,並與業者充分座談溝通後,又參考其他各縣市計算標準調整估算經驗式,以取得公平合理計算標準。
工務處表示,所徵收溫泉取用費將專用於:溫泉資源保育及管理,促進溫泉資源永續發展及利用之研究發展,推動溫泉資源保育、管理及產業發展相關之國際交流活動,溫泉區公共設施相關用途,及徵收溫泉取用費之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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