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品促銷廣告應標示警語
台灣新聞網記者黃雅琪/彰化報導
2011.02.17
彰化縣政府表示,據菸酒管理法第37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飲酒。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同法第5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37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縣府歸納常見違法酒品促銷廣告,為餐飲業者為招攬消費者上門,於營業處所外以布條或看板等方式,刊載特定酒品N瓶100元或買一送一等酒品促銷廣告,未明顯標示警語,以致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7條規定而被處以罰鍰。
縣府在此呼籲民眾刊載酒品廣告時,應加註「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以免違反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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