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會展中心BOT案不排除再上訴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1.02.16
台中市政府針對台中會展中心BOT案,被駁回部份不排除再上訴,為市民爭取最大權益。
台中會展中心BOT案,台中地方法院於日前做出判決,裁定鄉林建設應給付台中市政府新台幣二千五佰零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至於台中市府要求鄉林建設繳回販售開發基地土方的不當得利部分,則遭到法院駁回,副市長蕭家淇於十六日回應表示,市府尊重法院判決,但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待收到判決書之後,不排除再上訴,為市府與市民爭取最大權益。
「台中國際會議及展覽中心開發興建暨營運」案(台中會展中心),位於台中市七期重劃區內,由台中港路、河南路、朝富路、市政北七路所圍成之街廓,基地面積三萬平方公尺,市府在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和鄉林建設簽約,以BOT方式開發,規劃有五百四十二個標準攤位、四百人大型會議室及購物、餐飲空間,投資金額三十億元,九十四年七月五日動工,依合約規定,應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完工並開始營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預定完工日期跳票,同年七月市府片面解約,並自八月一日起接管。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裁定,市府與鄉林建設兩造約定,按日計付懲罰性違約金每日以三十萬元,共計一百三十九日,計得懲罰性違約金總額四千一百七十萬元,尚屬過高,應按契約終止時工程「未」完成度約百分之六十,予以核減為二千五百零二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對於法院裁定,蕭副市長表示尊重,但仍不排除在收到判決書之後,為市府與市民爭取最大權益,再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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