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置房屋節稅小叮嚀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桃園報導
2011.02.15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購買房屋於簽訂契約後,緊接著即開始負有繳納印花稅、契稅,及房屋稅與地價稅等各項稅捐的義務,這些義務既然無法免除。仍有撇步是既可以達到節稅而又不違反相關法令規章的呢!所以,以下所述就非知不可囉!
首先,告訴一般買賣案件均可以較市價為低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訂立公契及申報契稅,以節省印花稅及契稅(稅額各為申報移轉價格的千分之一及百分之六)的負擔;且如果所取得的房子是屬於領買、標購公產或向法院標購拍賣者,更可在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與評定標準價格兩者之間,選擇以較低的價格來申報契稅。至於房屋稅方面,買賣雙方之分擔是依據買賣契約記載之立契日為劃分時點,即立契日在當月十五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份起向新所有權人課徵,在當月十六日以後者,自次月起向新有權人課徵。
而地價稅則是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亦即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此外,還需注意的是,若所取得的房子原係為營業使用,移轉後欲改供自住使用者,則於辦理契稅申報時,切記須同時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一併申報變更房屋使用情形,及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以節省房屋稅及地價稅的負擔。如此全部加總起來,節省的負擔為數可不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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